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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胡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胡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51号原告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202-204号。法定代表人葛仁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良,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忠良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江阴市鑫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