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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韩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韩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02769-3。法定代表人:胡在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桂祥,该公司职工。被告:韩鹏,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