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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09

案件名称

霍扑存与周跃军不当得利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霍扑存;周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禄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霍扑存,女,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禄劝人,农民,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周跃军,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景宁人,农民,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人霍扑存与被申请人周跃军因不当得利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周跃军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霍扑存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周跃军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5000元。申请人霍扑存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5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霍扑存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周跃军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浩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包兴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