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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某,女,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某某,男,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调离婚,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