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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卡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强飞与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飞,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25号原告郑强飞,四川省邛崃市。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蒋斌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包超飞,四川省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原告郑强飞诉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强飞承担。审判长 蒋 荣 霞审判员 巴桑拉姆审判员 张 铁 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娟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