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素化与胡志田、林秋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素华,林秋媚,胡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郑素华,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秋媚,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志田,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林秋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郑素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执行人胡志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郑素华于2014年6月25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胡志田执行款人民币21100元,申请执行人郑素华领取了案款人民币211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