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荣明与浙江长兴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周金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王荣明,周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兴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冯佐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明。原审被告:周金明。上诉人浙江长兴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荣明、原审被告周金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和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长兴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证据撤销沃德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