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 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某,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于维涛,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高某甲,住东辽县。被告:高某乙,住东辽县。被告:高某丙,住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免交。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