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终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张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昆明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民忠。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盆架桥村。法定代表人曹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新。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商初字第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15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38元,减半收取3419元,由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