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郑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兴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