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川、胡国宗诉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胡国宗,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川,男,汉族,居民。原告胡国宗,男,汉族,居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漫川,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自强,男,汉族,成都市希贝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鹏,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孟珍,女,汉族,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应伟,男,汉族,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焱杰,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胡国宗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川、胡国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胡国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80元,减半收取15,890元,由原告王川、胡国宗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