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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钦宇与被执行人任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钦宇;任明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闻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李钦宇,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南关村南关新堡8号居民。 被执行人任明开,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太风东街1053号18幢2单元302室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钦宇与被执行人任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闻民二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钦宇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任明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明开在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执行员  张建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