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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忠平与张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平,张木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87号原告:朱忠平。被告:张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平与被告张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忠平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