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忠平与张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平,张木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87号原告:朱忠平。被告:张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平与被告张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忠平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