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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宇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宇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宇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4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杨,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宇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宇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8元,减半收取后为184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