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魏文联与高万元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联,高万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魏文联。被告高万元(曾用名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联诉被告高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联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联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