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魏文联与高万元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联,高万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魏文联。被告高万元(曾用名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联诉被告高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联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联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