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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崇志与被告田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17号原告:周崇志,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田湖,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周崇志为与被告田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春荣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崇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崇志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未预交),由原告周崇志负担。审判员  段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