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891号之一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祝佳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戴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晓艳。委托代理人吴琪。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德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