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忠侠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侠,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张忠侠,男。被告刘伟,男。原告张忠侠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曲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忠侠到庭参加诉讼,刘伟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侠诉称,被告刘伟于2012年11月20日向张忠侠借款2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2年12月30日还款。逾期,经张忠侠索要,刘伟未还款。故张忠侠诉讼来院,要求刘伟还款。被告刘伟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刘伟向原告张忠侠借款20000.00元,刘伟给张忠侠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张忠侠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借款人刘伟。经张忠侠索要,刘伟未还款,故张忠侠诉至法院,要求刘伟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忠侠与被告刘伟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张忠侠要求刘伟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伟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伟给付原告张忠侠欠款2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