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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与被告铁岭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铁岭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王静,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前八里村7组950号。委托代理人:肖哲,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铁岭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龙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