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志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高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志刚,个体养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2014年4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曹爱春,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志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吴志刚明知张建民(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介绍其向朱崇高(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吴志刚伙同张建民驾车前往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龙太物流F幢22号朱崇高住处,约定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向朱崇高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0克,被告人吴志刚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作为好处。被告人吴志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志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吕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刚为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并从中谋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吴志刚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吴志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华 涛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人民陪审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