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许某,城镇居民。被告周某,城镇居民。原告许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被告有婚外情,我们经常发生吵打,导致我们夫妻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诉我曾有婚外情属实,但我已彻底断绝,并积极取得原告谅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生子周涛于2009年3月22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因被告有婚外情,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姻基础牢固。被告虽曾有婚外情,并表示彻底断绝,原告愿意给予被告悔改的机会,争取夫妻感情和好,夫妻感情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