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与保定天��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58号原告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三。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7.50元、保全费4,172元,合计8,269.50元,由原告上海泽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熊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