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郝良合与汤国达、罗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良合,汤国达,罗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郝良合,无固定职业。被告汤国达,无固定职业。被告罗凤英,无固定职业。原告郝良合诉被告汤国达、罗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原告郝良合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汤国达向我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1.5%,该借款由被告罗凤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索款未果,故而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汤国达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其利息;2、被告罗凤英对被告汤国达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审查查明,原告郝良合向本院起诉时,未提供借款依据和其他证据,经本院释明后,仍然无法提供该证据,因此原告郝良合的起诉,可视为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良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25元返还给原告郝良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