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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高。委托代理人:熊君君,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德兵,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静。上诉人陈高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高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成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亚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