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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白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明,白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明,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工信局干部,住蔚州镇七街梅韵里。被执行人白吉满,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蔚县陈家洼乡白庄子村农民,住址:汽车站北巷的金运场通达街111号“永红”旅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立明与被执行人白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吉满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润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