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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51号原告:刘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