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51号原告:刘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