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某甲、安某乙诉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安某甲,男,生于1963年1月5日。原告:安某乙,男,生于1992年10月20日。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69年4月9日。被告:杨某乙,女,生于1992年8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甲、安某乙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甲、安某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甲、安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安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6.00元,减半收取1498.00元,由原告安某甲、安某乙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