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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河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利萍与谭新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萍,谭新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徐利萍。被告谭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萍与被告谭新华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