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中冉与唐天奇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冉。被执行人唐天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接受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立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天奇在位于新津县五津镇南河南岸大建路南侧(原面粉厂)*号*栋*单元*楼*号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案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天奇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南河南岸大建路南侧(原面粉厂)*号*栋*单元*楼*号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案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仕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