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迎春与李圣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春,李圣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36号原告:胡迎春,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11230736。委托代理人:张智强,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圣生,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70927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迎春诉被告李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迎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胡迎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迎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审判员 方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成云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