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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住石家庄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2012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卢丽娜、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卢丽娜、李红香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划分,原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撤销,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徐某申请注册为某期货业务的代理,并发展下线客户11人,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黄金业务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中收取某返还的佣金。至案发,被告人徐某共计收取佣金71986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某期货业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主要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我收到某返还的佣金71986元没有异议,但是我个人没有得到这么多佣金。对于发展的下线客户,我只认识三个人,其他的客户都是朋友介绍发展的,因为我有黄金期货代理账户,交易可以得到手续费的优惠,他们就通过我的代理号注册后进行交易,具体他们怎么交易的我不清楚,返还的佣金打到我的账户之后我就打给他们了。我不懂法,当时只是对新鲜事物进行尝试,不知道是犯法。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徐某只发展了三名客户,其他客户不是徐某发展的,且被告人徐某个人的违法所得只有7、8千元,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5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希望量刑时适当从轻。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徐某申请注册为某期货业务的代理,并发展下线客户12人,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黄金业务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中收取某返还的佣金。至案发,被告人徐某共计收取佣金71986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某期货业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2009年年底的时候我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广州人廖某甲,他告诉我可以成为某黄金的代理人,也不需要什么保证,于是我就按照廖某甲说的给他传递了电子版的个人信息和账号及手机号,过了两三天,廖某甲说给我申请下代理人了,并且给了我代理号和密码,于是我就成为了某黄金的代理人。我没有发展下级代理,只是下面有几个客户,我是通过QQ聊天发展的客户,如果有人想要做黄金期货,我就给他们讲一下运作的程序和风险等问题,客户确实答应做了就让他们记在我代理人的名下,成为我的客户,我的客户有韩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周某某、廖某乙。每个月的月初,某公司统计出上一个月的交易量之后,按约定的返佣,返还到指定的代理人账户上,只要我名下的客户每交易成功一手,我获得50美元佣金,作为代理人我一共获取了其他人62296元人民币的佣金。对于某黄金我没有多少了解,对该公司的情况都不清楚,感觉资金打入个人账户不正常,跟一些正规的炒黄金期货不一样,再就是有的时候交易不能根据国际黄金的价格波动进行交易。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某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境内代理商在境内发展并组织客户开展黄金业务,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3、客户信息表证实徐某发展的客户明细。4、佣金汇总表证实徐某在某黄金当代理人期间所收取的佣金明细。5、交易明细证实徐某在某黄金当代理人期间,其名下所有客户的交易情况。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徐某收取佣金的银行账户收取佣金的数额。7、代理申请登记表证实徐某申请成为某黄金代理人所填的内容。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黄金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证实,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某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境内代理商在境内组织、代理客户从事的黄金业务具备黄金期货特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另有扣押赃款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徐某获得佣金后大部分都返还给客户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胤代理审判员 赵 瑾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