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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冯小翠与邓林养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翠,邓林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冯小翠,汉族,住雷州市。被执行人邓林养,男,汉族,住雷州市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雷法乌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字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林养有一辆粤(车号:XXX)小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林养一辆粤(车号:XXX)小车。二、被执行人邓林养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获审判员 官永生审判员 李 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如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