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泉岛市鸽翔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泉岛市鸽翔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17号原告秦泉岛市鸽翔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阳镇海阳西街海军训练队。法定代表人李志洪,总经理。被告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谢寒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泉岛市鸽翔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