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诉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倪玉叶与张增春、黄国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玉叶,张增春,黄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26号申请人倪玉叶。被申请人张增春。被申请人黄国秀。申请人倪玉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增春、黄国秀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增春、黄国秀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