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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初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耿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1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南昌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