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剑伟与章连传、郑爱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连传,郑爱菊,王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连传。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爱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剑伟。上诉人章连传、郑爱菊为与被上诉人王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章连传、郑爱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连传、郑爱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