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琪,张春雨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537-1号原告张瑞琪。法定代理人赵秀芹,系原告母亲。被告张春雨。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琪诉被告张春雨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住在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要求将该案移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抚养费纠纷,被告张春雨现居住在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由莒县城阳街道晨曦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工作人员对赵秀芹所做的调查笔录为证。被告张春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日���市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