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晓生诉陈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晓生,陈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13号原告:林晓生,男,197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先忠,男,1978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林晓生与被告陈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先忠银行账户存款236000元,并已提供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陈先忠银行存款2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讼保全费170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