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晓生诉陈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晓生,陈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13号原告:林晓生,男,197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先忠,男,1978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林晓生与被告陈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先忠银行账户存款236000元,并已提供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陈先忠银行存款2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讼保全费170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