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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40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自愿撤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潘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