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号李绮文与陈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李XX,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李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8000元,合共78000元。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78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原件两���,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4年5月11日借原告28000元,合共78000元。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未能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没有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尚欠借款7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没有约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返还。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也可以随时返还。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78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借款期���及利息均没有约定,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X借款7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875元、诉讼保全费800元,合计1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