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向继平与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汝州市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继平,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汝州市福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向继平,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号。负责人,刘光,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负责人,王道金,系该公司理事长。被告汝州市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城东路。法定代表人许全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耀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继平与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汝州市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继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继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占伟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