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韦发昌与苏维雄、黄亚娇信托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发昌,苏维雄,黄亚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银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韦发昌。被执行人:苏维雄。被执行人:黄亚娇。本院在执行韦发昌申请执行苏维雄、黄亚娇信托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维雄、黄亚娇自动履行了广西壮族自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4550元,被执行人苏维雄、黄亚娇已交纳。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12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先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