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吉远东与海安县鑫缘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远东,海安县鑫缘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吉远东。委托代理人曹劲松,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安县鑫缘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东湖路丝绸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储呈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远来,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远东与被告海安县鑫缘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远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