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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强某与济宁市金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强某,汉族。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原告强某与被告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强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某公司所有的行列机第四组QD4C型行列式制瓶机(山东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某公司所有的行列机第四组QD4C型行列式制瓶机(山东潍坊新成达机械有限公司制造)。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