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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2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六千九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11月27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13日至15日间,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陈东庄8组7号、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垂钓中心一简易结构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用麻某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2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陈东庄8组7号开设赌场,供李某甲、郭某、王某甲、秦某甲等人用麻某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500元。2、2014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垂钓中心一简易结构房内开设赌场,供李某甲、郭某、王某甲、陆某甲等人用麻某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300元。3、2014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曹某甲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垂钓中心一简易结构房内开设赌场,供李某甲、郭某、王某甲、秦某甲等人用麻某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扣押麻某40个、骰子2个,现暂存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甲、潘某、王某甲、郭某、王某乙、陆某甲、徐某甲、李某甲、程某、刁某、袁某、张某甲、曾某、顾某、曹某乙、叶某、秦某甲、秦某乙、张某乙、秦某丙、杜某、曹某丙、徐某乙、李某乙、陈某、任某、徐某丙、赵某、马某、王某丙、陆某乙、王某丁、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麻某、骰子、扣押、发还清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牌40个、骰子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