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芜湖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笑龑,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辉,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傅忠彬,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翁琦琦,公司清算组成员。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威电器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镜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