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二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在东胜区其朋友孟某某家中住宿,趁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熟睡之际,盗走其家中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6951元。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2015年1月7日,张某主动到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在东胜区其朋友孟某某家中住宿,趁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熟睡之际,盗走其家中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6951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再查明,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至东胜区公安分局,张某对自己实施盗窃一事供认不讳,系自首。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孟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被害人2011年10月带三个朋友在自己家中住宿,第二天发现自己家中一条黄金项链,项链重38.7克,购买于2009年,购价6000元左右被人盗走,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13日给自己打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2011年10月份在家中被人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重38.7克,购于2009年,购价6000余元,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7日立案侦查。3、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侦破报告,证明被害人2015年1月7日报案,其朋友张某于2011年10月份一天趁其熟睡之际,在其位于东胜区的家中盗走放于家中衣柜内的黄金项链一条,民警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被害人孟某某提供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13日给被告人打了一张欠被告人孟某某7000元的欠条。5、被害人孟某某提供的销售票据一张,证明被盗黄金项链中38.7克,购价8437元。6、退赔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退赔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16951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7、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在民警的带领下对其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经张某指认,东胜区被害人家中即为张某实施盗窃的地点。8、鄂东公(刑)鉴聘字(2015)7号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价格认定局东价刑鉴字(2015)09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被盗的黄金项链以2011年10月份为鉴定价格基准日,鉴定价格为16951元,同时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及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9、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信息和户籍情况。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附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在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父母卧室内的黄金项链一条,后将项链当了7000元钱,一星期后,给被害人打了一张欠条但未给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在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德力格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齐 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