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吉平与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平,王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张吉平,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被告王明星,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平与被告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平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