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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吉平与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平,王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张吉平,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被告王明星,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平与被告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平负担。审判员  吴洪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