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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郭毅德、叶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清,郭毅德,叶建春,王顺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王建清,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郭毅德,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叶建春,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坂尚村县。被告王顺达,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西路大西洋海景城A座25-27层。法定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清与被告郭毅德、叶建春、王顺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肇事车辆实际投保单位为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而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