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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朱瑞龙盗窃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瑞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338号罪犯朱瑞龙,男,生于1965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绵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以被告人朱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瑞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获得标准分11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瑞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所提罪犯朱瑞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朱瑞龙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瑞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顺波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萍 来自: